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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首发 | 王希、强世功对话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上)

法意读书 2018-06-22

本文经作者授权刊载,如欲转载请后台联系。


法意 | 导言


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美国宪法“至高无上性”表现在何处?什么才是美国宪法更为本质的特征?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长江学者王希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通往这些问题的大门。

2015年4月,北京大学出版社、《东方历史评论》和北大校友创业联合会邀请王希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就本书相关的问题展开深度对话,对话由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官员、单向街创始人许楠女士主持。

对话和问答全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和观察者网的工作人员整理,并经二位对话者修订,分别刊载《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六辑和第七辑,将于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法意经作者授权特刊登此次对话和问答,与读者提前分享。本文为对话“上篇”,小标题为法意拟定。



史学和法学视角下的美国宪政史



许楠


大家早上好,很不容易,在周末能起大早赶到这里,见两位老师,可见对王老师和强老师的爱是真的。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见到王老师和强老师,并且担任这场活动的主持。这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在对话之前,请允许我对两位老师先做一点介绍。

王希老师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史博士和哈佛大学杜波依斯研究所博士后。现在是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和美国宾州印第安纳大学历史系教授。

强世功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北大教务部副部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曾经担任《北大法律评论》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香港中联办研究部和法律部调研人员,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

从这个介绍当中,可以找到两个契合点,一个是哥伦比亚大学,另一个是北大,所以我想你们两位应该是老朋友了。

我们这场活动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东方历史评论》和北大校友创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我们本来希望能够在单向街举办,但是最终选择了1898咖啡馆。我觉得在“1898”来讨论美国宪法、宪政史、宪法史,有一种特别奇妙的感觉。

关于美国宪法和宪政的书浩如烟海,王希老师的这本书(《原则与妥协》)显然是中文世界中为数不多的非常好的关于美国宪政史的书籍之一,它有三个版本,每个版本都有增补,最后成为大家看到的这么厚的一本书。它既有史实层面的叙述,也有理论的反思。当我翻开这本书的时候,能够马上感受到一本上乘之作的光芒。我首先想问一下王老师,您自己对这本书有什么期待?14年来这个期待有没有过变化?您希望它承载着一种什么样的文化的使命?


△《原则与妥协》三版书影。

王希


其实当时写这本书的时候,我没有想到它会有这么长的生命力,也并没有很高的期待。当时的想法就是写一部关于美国宪法演变和发展的历史叙事,引起中国的美国研究者的重视。填补知识的空白,应该是写这本书的初衷。后来出现的再版情况,在当时并没有想到。在现在阅读(任务)这么重的情况下,很多学术著作的生命似乎越来越短,此书能够不断再版,超出我的意料之外。

我可以交代一下写这本书的背景。我是1984年去美国留学的,80年代去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都有一种特别强烈的愿望,思考如何帮助我们国家走向现代化。在80年代,“现代化”是一个非常激动人心的口号,当时国内有“四个现代化”之说,对于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留学生来说,自然非常希望了解那些我们过去的教科书中不存在的一些概念,尤其是对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等的了解,这对我们来说,当时都是比较陌生的概念。这些思想在西方世界中意味着什么,是如何实践的,我们都有强烈的兴趣去了解。所以我在写博士论文的时候,就选了美国宪政史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什么问题呢?内战之后美国黑人从前奴隶变成选民的过程。

美国在1861—1865年因为奴隶制问题进行了一场内战,战争带来的最重要的结果是400万奴隶的解放。从前的奴隶(former slaves)如何变成了公民,然后又如何变成了选民,这是美国宪政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的博士论文写的就是这个过程。这是一个对美国宪政运作和历史的实证性研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注意到美国宪政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后来所说的“原则与妥协”。宪政的“转型”也好,“改进”也好,都是依循“原则”的,在这个基础上各种不同的政治势力通过“谈判”,针对新的历史要求,依照宪政程序,产生出新的政治原则。将黑人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赋予他们公民和选民的地位,如何在宪政原则和机制上找到合理的理由来支持,谁来推动和运作这种宪政转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博士论文的研究和写作奠定了我对美国宪政历史的思考,也帮助确立了后来写作《原则与妥协》的一些指导思想。

但当时并没有打算写这本书。博士论文写完、并开始在美国大学教书之后,才有了机会来写这本书。我的第一个目的,是把美国宪政的故事讲给中国读者听;第二个目的是希望研究美国的中国学者关注美国宪法史,并没有想到后来会有一版、二版、三版。对它的期待,一开始非常简单,就是讲一个宪法的故事,不是零碎的、单线发展的故事,而是要把它打通,讲一个比较长时段的、连贯的、完整的故事。

许楠


刚才王老师给我们介绍了他写这本书的初衷,以及当时的一些情况。我们现在回想起来,80年代其实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年代,不太遥远,又有一点距离,这种距离大家基本上又能看得清。

有人曾经说过,一本好的历史书,是讲好一个故事,在讲一个精彩故事的同时还能够把它的意义带出来,我觉得王老师这本书达到了这个效果。强老师作为王老师的一个老朋友,您自己也读了这本书——听说去年就已经拿到了。从一个法学专家的角度,您如何看待王老师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来阐释的美国宪政史和宪法史?

强世功


我是王老师的学生,我学美国宪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王老师的这本书。刚才王老师说没有想到这本书有这么长的生命力,出了一版、二版、三版,而且变化很大。我想首先由于这是一本学术书。大家看后面的参考文献,如果你们想研究美国宪法或者美国宪法史的话,可以先看后面提供的文献,关于这个问题有哪些著述,它像一份指南,提供了路径。正因为王老师做了如此扎实的研究,我相信不仅是今天,过十年以后再看,仍然有它的启迪作用。通过一版、二版、三版的导言已经看出来,王老师越来越不满意了,我们后面再来讨论这个“不满意”的问题。这本书为什么这么重要,这是我说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我认为重要的是,一定要把它放在中国人对美国宪法理解、研究和认识这样一个传统里。只有这样,才能看出来这本书对于我们中国人的意义在哪里。今天,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目前我们的美国宪法,无论是翻译的著作还是本土原创著作的是怎么走过来的。从80年代开始算起,已经有不少著名学者研究美国宪法,包括我的导师沈宗灵先生也写过比较宪法制度研究。当时影响比较大的是北大法学院龚祥瑞先生的一本书,叫《比较宪法与行政法》。80年代法学界最初对美国宪法的理解往往来源于这本书。这本书实际上是延续了40年代中国研究西方宪法采用的比较宪法传统,即把美国宪法跟法国宪法、英国宪法放在一起来看,是相互比较,各取所长。其中,美国宪法并没有突出的意义。

第二次比较大的转变大约是在90年代初期,那就是梁致平先生和贺卫方先生主持的《宪政译丛》,影响比较大。但这套书里面,我的印象中只有龚祥瑞先生早年翻译的詹宁斯的《法与宪法》是关于英国宪法的,剩下的大多数讲的都是美国宪法。所以大家会看到,我们有一个很快的转型,中国人其实不关心英国宪法是什么,法国宪法是什么,只关心一个国家的宪法,那就是美国宪法。90年代的这套《宪政译丛》对美国宪法的理解,是从更为宏观的政治、历史和文化的角度来理解宪政体制,从政治学、哲学的角度理解宪政与民主、宪政与分权,宪政与宗教、宪政与法律文化传统的关系。当然还有一些认为学术影响并不大的一些著作,比如介绍美国宪法在全球的影响等等。总的来讲,这套书很不错。有意思的是,在这套书里边收入了哈耶克的一本书。当时选这本书的时候,在台湾的译本叫《自由宪章》,我们以为这一定是一本讲宪政的书,就把它收到丛书里边,因为哈耶克当时很有名。但是翻译的过程我们发现,这不是大家当时期望的探讨宪政的书,这本书恰恰是对通过改革和立宪的方式来制定宪法的批判。所以邓正来先生翻译这本书的时候,署名破费斟酌,最终取名为《自由秩序原理》,完全是从一个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社会秩序的构成,而不是讲当时所理解的自由宪政。这是90年代初期的基本情况。


△宪政译丛系列图书书影。

第三次重大的变化发生在90年代中后期,这个变化并不是某本著作,而是两篇文章,它们改变了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理解,我认为是学术意义上的范式转型。第一篇是朱苏力教授的文章,大家不太注意,大约在1994年发表在《中国书评》上的一篇书评,评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Laurence Tribe的美国宪法教科书。在这这篇文章之后,我看到了一个根本性的范式转型。如果说我们以往对美国宪法的理解是集中在所谓的“三权分立”、“制约平衡”这些概念中,那么这篇文章让大家关注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宪法的。这篇书评不光改变了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看法,而且改变了我们法学界对美国法理学的看法。我们过往理解的美国法理学更接近欧洲传统,讲自然法传统、法律实证主义,讲法律现实主义,或法律社会学,都讲的是一般理论。但苏力让他大家关注的是大法官,比如霍姆斯、卡多佐,包括朱苏力后来推崇并大量翻译的波斯纳。如果你从最高法院判决和法官的角度看美国宪法,看到的和我们平时在政治学里面看到的完全不一样。

另外一个作者,我一直认为他的文章很重要,就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流芳教授。他1998年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讲的是当时在美国也特别热门、广受关注的一个案件,就是罗伊案(Roe v. Wade)涉及到堕胎是否违宪的问题。这是他在哈佛大学做了一年访问学者的研究成果,当然我至今不知道为什么一个民法教授到了哈佛没有研究民法,反而研究了一个宪法问题。这个研究好在哪?它做了一个完全是法律技术上的研究,文章细致讨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是什么,反对意见的理由是什么,而这个辩论的背后涉及司法和民主政治的理论问题。这给了我们一个直观的印象,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解释美国宪法的。

那个时期我正在读博士,受苏力老师的影响,研究法律社会学。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当时的法律教育有一个特别大的历史性转型,即法学要从一般意义上的通识教育变成一种职业教育。若我们的法学职业教育学的就是美国模式,我们不关心美国政治学界如何研究美国宪法,而会特别关注美国法学院如何研究美国宪法。同样一部美国宪法,一个法学院教授看到的美国宪法,和一个政治学系的、哲学系的,甚至历史学系的看到是不一样的东西。我那时候和赵晓力共同做了一件事情,就是组织北大研究生和本课程翻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例,大约博士毕业的时候,这本书已经译完了大约2001年也是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精神》这本书,是一本资料书,重要判决的主要内容都在上面。

组织翻译这本书的时候,我们当时的想法是,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最重要的是学习法官如何去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说这个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合宪的或违宪的,你得要讲出一个道理,这个道理不是公共辩论中意识形态的道理,而是一套法律推理的技巧。你怎么理解一个“正当程序”这个概念,是用原旨主义的方式还是文本主义的方法?其实都特别技术化。某种意义上讲,不是学法律的人可能一下子不能理解和接受。由于中国庞大的法律教育,推动我们对美国宪法的学习和理解。应该说,今天主导中国公共知识界对美国宪法的理解的,实际上是法学院,而不是历史系,也不是政治学系。所以你去看看各大出版社翻译出版的美国宪法的书,清一色讲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我们事实上不了解美国国会是怎么运作的,参议院为什么开始衰落了,甚至不了解美国政府体制和政府运作,因为这样的书比较少。但是,我们都知道美国的九个大法官在干什么,比如最近畅销的《九人》、《誓言》等著作。为什么?根源就在于法学院,一个庞大的法学职业群体,一个庞大的话语阶层。某种意义上讲,法学院不能说垄断,但至少影响了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理解。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美国人对宪法的理解也在发生转化,在王老师书里面可以看到这一点特别明显,美国人也把自己的法治宪政的理解集中在最高法院。80年代以后,他们在全球推广的也是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治度。我之所以花这么长的时间介绍这段历史背景,就是为了说明王老师的这本著作具有革命性的贡献,在他系统地讲解了美国的宪政史,特别关注最高法院,里边涉及大量的判决。

许楠


尤其是案例,我觉得非常生动。

强世功


对。我这样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读起来特别亲切,这也是我切入这个话题的开始。


“原则”“妥协”与美国宪法的“神圣性”



许楠


谢谢强老师。让我们回到这本书的名字,“原则与妥协”,这五个字非常鲜明地传递出作者王老师对于美国宪政史和宪法的描述和观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我觉得这五个字也差不多成了中文世界对于美国宪政史的某种共识。王老师您自己当初是怎么想到用这五个字来概括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的?

王希


这本书第一稿的书名其实非常普通。96年写完第一稿的时候,要取一个书名,结果取的书名非常平淡,有点俗,叫做《简明美国宪法史》。

许楠


比较像教科书,很低调。

王希


非常简单。这是我第一次把这个故事讲出来,这个书在出第一版的时候经历了很多风波,96年稿子写完了,97年有了出版合同,但因为很多原因这个书没有出出来。然后98年又有合同,又没有出出来。到了99年的时候,北京大学准备出这本书的时候,书稿已经拿去审了,我问能不能写一篇前言,2000版的前言就是这个时候写出来的。当时因为书一直出不来,我已经感到很frustrated(沮丧)。第三遍改完书稿时,对宪政历史有了新的反思,花了10天的时间写出了2000版的前言。写完前言的时候,我说书名要改一下,就想到了“原则与妥协”。

为什么想到“原则与妥协”呢?“妥协”这个词在我们的政治词汇中是带有负面意义的,但在美国宪政或美国政治中,“妥协”是一种必要的程序,也是一种精神。因为在民主政治中,对解决问题的办法的寻求,不是只听命于一种意志,而一定是经过多种利益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然后得出结果。在这中间一定有妥协。但是妥协不是毫无原则的。我后来在2005版的前言里专门写“美国宪法史是一部有原则的妥协史”(history of principled compromises)。美国宪法的原则是什么?围绕原则的妥协如何进行?这是需要描述的。我是想用这五个字来诠释整个美国宪政的运作机制和它的精神、它的本质。做政治也好,过日常生活也好,都涉及这个问题。我在初版中可能比较突出地讲述了“妥协”。其实2000版前言有很多观点,但是为什么要讲“妥协”,就是希望将这种对政治的理解,或者这种政治运作的行为方式,变成我们中国人在认识和处理我们的政治时的一种心理习惯,或行为习惯。也就是说,在涉及多种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我寻求的不一定非得是我的利益的“全赢”、他人利益的“全输”的零和结果,不是我的意志的完全胜利和他人意志的彻底失败,而是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Negotiation(谈判)很重要,它可以是一种交流,可以撞击出更好的、更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如果是全输或者全赢,造成的伤害更大,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但是妥协是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政治谈判的代价。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需要做出妥协,也都需要付出代价。如果经过妥协,最终可能实现期望目标的50%,已经够了,比丧失百分之百要好。同时你在给了别人实现他的50%的目标的机会时,也促成了一种新的政治生态的产生,可以指引双方你走向下一步的合作。在这个意义上,妥协也是奠定或增强政治决定的正当性的一种方式。


△美国宪法的诞生就是妥协的过程。

许楠


我们不赞成一种单向度的思维方式,我个人认为它和理性思维是有冲突的。

王希


我再补充一点,实际上“妥协”不是一种想当然的理论或词汇。当你读完整个美国宪法史,你会发现,它始终伴随美国政治的发展。从制宪开始,1787年的制宪会议就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当时大州、小州、蓄奴州、自由州针对政治代表权、奴隶制等问题有很多的争论。如何解决?如何使联邦得以生存下去?如何使这部宪法得以产生?不妥协的话这个宪法就产生不了,如果没有宪法,后面就没有我们今天看到的美国。在这个基础上,新的妥协不断继续,到后来1830年代、1860年代内战之后的重建,一直到最近,包括我们今天看到的美国。我们很多人可能不理解美国出现的联邦政府关门、总统跟国会之间公开闹别扭等等,我们觉得这一切显得很stupid(愚蠢、无能),觉得美国宪政怎么连这么一点问题都解决不了。殊不知这正是这个制度下的一种政治运作。我有我的利益集团,你有你的利益集团,我们双方要通过宪政机制的安排来进行讨价还价。

许楠


王老师,如果“原则和妥协”是美国宪法的一个内涵或者特色的话,您觉得这两个词之间是一种天然的互生性,还是在那些founding fathers制定宪法的时候,刻意地或者说有智慧地留给后人或不同利益集团的一个空间?

王希


美国历史学家Don Fehrenbacher曾在研究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时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我很喜欢这句话。斯科特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857年审理的一个案件,其中宣布非洲裔后代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不能享有白人的权利,蓄奴州的奴隶即便到联邦的自由州或自由领土居住过也不能改变奴隶身份,就是说一旦为奴就终生为奴;最高法院同时宣布国会不能立法禁止在西部的领土上实施奴隶制,实际上把西部未建州的领土开放给蓄奴州,让它们将奴隶制推进到美国西部。这个案例成为导致美国内战爆发的导火索之一。

Fehrenbacher教授在研究这个案例的时候,将本案的根源追溯到1787年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妥协。但他同时指出,制宪会议是不可能解决奴隶制问题的,因为参与制宪的州里边有一半是蓄奴州,如果在那个时候宣布废除奴隶制,联邦宪法就绝对不可能产生了。如何解释这一切呢?Fehrenbacher对此讲了一句非常有名的话。他说,制宪者当时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实际上制定了两个宪法,一个是我们看到的、写成文本的宪法,这个宪法里边包含了对于奴隶制问题的三大妥协,这是制宪者们为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是为他们自己所用的;与此同时,他们制定了另外一个宪法,第二个宪法是为未来的美国人制定的,是一个通过妥协的机制而可能产生的宪法,但在当时只是一个invisible constitution。就是你刚才已经点到的,意思是,这些问题我们这一代人不能解决,我们现在不能解决,但是我们制定的宪法会包含一个解决问题的机制,下一代人可以利用它在未来解决奴隶制的问题。我觉得他这句话讲得很形象,很透彻。Founding fathers或者说Founders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希望创造一个机制来解决未来的问题,但宪政机制不是一个事先设计好的“顶层设计”,而是不同利益的代表在制宪会议上经过无数的妥协之后产生的。这个机制在宪法实施之后,就成为美国人解决建国初期的政治难题时的宪政机制。但这个机制的可操作性受到环境的限制,环境发生变化之后,妥协的功能丧失,机制就失效了。19世纪上半叶美国经历了领土扩张、市场革命、奴隶制的蔓延、大众政治参与的政党政治的激烈竞争等,这些都远远超出18世纪末制宪者对美国发展的预测,所以,到1861年内战发生的时候,原始的宪政机制实际上走向了彻底的失败。

我在2014年版前言里指出,由第一宪政秩序创立的“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s)两方面都发生了“异化”,这是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是宪政机制已经无法将潜在的内部危机遏制住(contain),已经不能够将新时代产生的难题很好地溶解掉。Fehrenbacher的著作是1978年写的,他对斯科特案的研究实际上讲了一个曾经有妥协和包容功能的宪政机制走向失败的故事。当宪政机制丧失了妥协功能的时候,变革就无法回避了。于是有了后来的内战和重建的故事。

许楠


谢谢王老师。强老师,您对“原则和妥协”是怎么看的?

强世功


王老师这本书三版的序言我仔细阅读的。这三篇序言也要放到中国学者对美国宪法的研究脉络中。从三版序言的变化,也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对美国宪法的研究是如何深化发展的,特别在最近这十多年有了一个长足的进展,只是现在还没有来得及去梳理。

我认为,王老师始终要在“原则和妥协”之间也在不断做“妥协”。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可以把书名中所说的这两个概念做更为学术化的理解。所谓的“原则”(principle),实际上指的是higher politics,一种更高层面上的、涉及信仰、价值判决和生活意义的“高级政治”,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高大上的政治”。这样在“政治”在英文中往往称之为the political,就像Carl Schmitt的〈政治的概念〉这本书就翻译为Concept of the Political。那么什么叫“妥协”呢?就是人们在“高大上的政治”问题解决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需要在宪法架构下,现实利益的交易,这属于politic,也可以看作是“庸常的政治”。所以我们中国人通用的“政治”这个概念,在英文里面其实指的是两个词。我觉得,用“原则”来指第一个词,用“妥协”来指第二个词比较好。

但在第一版的序言里,我们看到,王老师着重讲美国宪法最重要的是妥协,有原则,但原则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怎么通过利益协调来妥协。因此,我认为王老师在写第一篇序言的时候,主导思想大约接近于自由主义对politics的理解。第二点,我觉得很重要的是,王老师的这本书有特别深刻的中国关怀:我们为什么没搞成宪政呢?根源就是不断地革命,老革命、不妥协,晚清政府和革命党之间不妥协,国民政府内部不妥协,国共两党不妥协,共产党建国以后党内斗争又不妥协。因此,回顾中国现代历史,从宪法的角度我们都希望有一个妥协,某种意义上讲,也叫“告别革命”。我们不能说王老师这本书就是90年代“告别革命”思潮影响下的产物,但是肯定会有这样一个想法。

 正因为如此,大家要注意到在第一版的著作中,从头到尾没有出现“革命”两个字。他讲的美国宪法故事是一个完整、连续、没有断裂的故事。但是,这样我们研究美国宪法时会发现,连美国一流宪法学者也不断讲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强调美国宪法的几次大转型。王老师肯定知道这些研究,但是他有意识地回避了这个问题。比如说关于罗斯福新政,美国人都会“宪法革命”来理解,但王老师宁可用“改革”这个词,也不用“革命”这个概念。所以,我们可以说,第一版是一个完整的自由主义的思路,这样形成了一个关于美国宪法连续性的神话故事,回避了“革命”的问题。

但是,到了2005年的第二版就不一样了,我认为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在第一版强调“妥协”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妥协的前提是什么?为什么我们可以达成妥协?为什么有时候达不成妥协?事实上,妥协的前提还是原则问题。如果我们认同这个原则,只要在这个原则下,我们是可以妥协的;如果这个原则是我不能认同的,我怎么能妥协呢?比如说南北内战,为什么某种意义上讲南北内战是没法妥协的?换句话说,奴隶制和废奴制的矛盾是美国人必须严肃面对的原则问题。美国的宪法究竟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这是无法妥协的。南北内战之后的美国宪法问题都被理解为“重建”(reconstruction),为什么是“重建”,而不是“新建”呢?原因就在于美国人重新回到他们的美国的原则,这个原则不是1798年美国宪法的肯定奴隶制的政治原则,而是美国独立宣言中阐述的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个问题涉及到美国宪法理论的根本问题。美国建国的标志是独立战争还是制宪会议?这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制宪会议,某种意义上讲,美国的建国“原则”里其实包含了奴隶制,即以种族不平等作为建国原则;如果是独立战争,那么就是以人人平等作为建国原则。但是,为什么说南北内战改变了美国宪法,但是又是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之中,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内战后的几个重要修正案的宪法原则回到了独立宣言。大家可以去看林肯在葛底斯堡的演讲,就直接主张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建国的政治原则。这方面美国学者的研究很多,甚至主张有“两部美国宪法”,这无疑打破了美国宪法连续性的神话。当然,王老师这本书主要集中在历史问题的阐述上,在宪法理论问题上并没有展开讨论。


△林肯葛底斯堡演讲。

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看到第二版序言里,王老师又从“妥协”开始转向“原则”,强调了两个方面:“神圣性”和“公民性”。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人把他们的宪法,包括《独立宣言》所确定的原则,视为“神圣的”?一讲到“原则”比较麻烦,今天,作为一个中国人,究竟哪一个原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甚至可以用生命、用战争、用革命来捍卫的?我觉得中国人今天似乎没有这个东西,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不是,自由不像,民主也不像,共产主义也不像。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中国是没有“原则”的国家。可能是由于我们的国家“原则”在迅速变化的今天变得模糊不清了。

为什么美国强调妥协呢,恰恰是因为它的原则是清晰的、不能动的,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如此难以修改。一旦美国宪法不能修改,你只能采取妥协的办法来处理。比较之下,我们的宪法很容易修改,我们宪法序言里的原则变来变去,导致我们的国家原则是不清楚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并没有认真对待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

许楠


您觉得美国宪法最核心的原则是什么?

强世功


第二版序言写得非常好的地方就在于探讨美国宪法的神圣性在哪里。用一种今天的学术概念来讲就是,作为一部宪法,它的基础应该是政治哲学还是政治神学?是建立在理性之上,还是建立在信仰之上?这个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当你说神圣性,人造的东西是没有神圣性的,只有神造的东西才有神圣性,离开宗教文化传统无法确立宪法的神圣性。每一个国家都应该有自己的文明、文化,甚至宗教意义上的神圣的东西。对于美国来讲,毫无疑问有自己的宗教。在宪法问题上,全世界现在可能只有美国这一个国家,特别看重宪法的文字,把宪法文本看得像圣经一样神圣不可触动而欧洲国家不是如此,英国甚至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为什么会这样呢?有不同的学术理解。

我们先看阿伦特的解释。她特别强调美国宪法背后的革命原则。但为什么美国在革命之后成功地转向了建国,而不是继续革命呢?,通常的理解是美国清教中的犹太教传统。犹太人与上帝立下的契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人也是在犹太教的基础上理解签订宪法文本的。但她认为,美国宪法的真正传统其实是一个罗马传统,即不断要回到祖先、奠基罗马城的祖先,所以后来的人,不管你罗斯福、奥巴马多伟大,你都不可能伟大过华盛顿这一代。学术界也很奇怪,只有美国不断地回到founding fathers,其他国家没有这样,英国、德国和法国这些欧洲国家也没有这样。至于我们中国,连谁是国父都不敢公开说。当你回到founding fathers时就形成一个特别强的传统,他们说过的话就像圣旨一样,他们制定的宪法就具有了神圣性。这恰恰类似于中国古代的“祖宗之法”,尧舜禹始终是后代无法超越的楷模,“祖宗之法”就是中国古典的宪法。

另外我举一个例子,就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Paul Kuhn教授。在一系列著作中强调美国宪法的基础不是哲学,而是神学,也就是犹太教的传统。由此,宪法类似于圣经,大法官实际上就扮演着中世纪神权政治中负责解释圣经的教士角色。美国建国的原则不是人人平等,而是“我们美国人”的身份认同与生存意义,他们承担的宗教使命就是“昭昭天命”(Manifest Destine)所说的建立“山颠之城”(city upon the hill),用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概念就是“更加完美的联邦”,用在美国现实政治中就是建立全球帝国。在此基础上,美国确立了明确的敌我划分。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美国的对外战争中,包括大家熟悉的真对“邪恶轴心”的战争,这都要在宗教意义上来理解。

美国宪法的神圣性究竟在什么地方,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本书第二版里面,王老师最可贵的就是从妥协转向原则,探索了原则的背后神圣性何在。当然,我认为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王老师可能不经意地从早期的自由主义转向了共和主义。第二版序言强调的不是利益妥协而是公民的行动本身,强调宪法变成了公民的日常行动,也就是宪法在公民日常生活中政治化的过程。由此,公民的政治行动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文化,为宪法赋予了神圣性。

因此,我认为这两版的序言其实代表中国学者对美国宪法的认识的深化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宪法绝不能简单地看一个“妥协”就能说清楚。强调“妥协”首先突出费城制宪会议。现在,依然有不少人在大力宣扬美国费城制宪会议的神话,可用废奴主义者的名言来说,费城制宪会议签订的宪法是“与魔鬼签订的契约”,人民代表背叛人民的而非法秘密制定宪法,终究是不光彩的事情。美国宪法学界不断论证这种非法活动的正当性。而强调“原则”,那么捍卫原则的始终是人民大众,废奴运动和南北战争如此,60年代以来民权运动也是如此。美国宪法学中的共和派始终主张美国宪法不是少数精英的宪法,既不是建国之父们的宪法,也不是最高法院几个大法官们说了算的宪法,而是“人民宪法”。王希老师在两版序言的变化也反映了中国政治社会形势和文化思潮的变化。

王希


我能不能回应一下?首先非常感谢世功的这个评论,很专业。我觉得你看得很仔细。对我个人来说,参加这样的对话真的是一个很奇特的感觉:你自己写东西,写完就放在那,但现在要回过头来评论自己写过的文字,要重建(reconstruct)自己过去的思路,而且是在面对如此专业的法学教授的阅读的背景之下。

我觉得你对2000年版和2005年版前言的差别的描述是完全准确的,虽然我可能不会用“自由主义”或者“共和主义”这个说法来描述它们,但是你讲的这种intellectual 意义上的change或gap确实是存在的。写2000版前言的时候,一气呵成,我觉的当时内心有一种冲动(impulsion),哗哗哗一下就写完了,还很激动。写第二版前言的时候,比较冷静,其实有一个过程。我读到很多学生和读者写给我的信,感觉许多人对我的第一版序言存在一种误解或者说误读。我感到的一种误读就是还是认为美国宪法是一成不变的,虽然我努力想讲述的是变化与转型,想强调的“变”与“不变”的关系。这些反思促使我在写第二版前言的时候,刻意提出了好几个相关的“政治学”问题——如宪法的崇高性与公共性的关系,宪法的“神圣性”的来源、利益组织和政治化的艰苦性、宪法发展的历史环境与阶段性等,作为对“原则与妥协”的一种补充讨论。2014年版的序言代表了我思路中的另外一次“转型”,这是一个更为深刻的转型。借你的话说,如果2000年前言是对美国宪政历史的“自由主义”的解读,到了2005年,变成了“共和主义”的解读,那到了2014年,又是一个什么version的解读呢?我特别想听听你的评论。

我想回应你讲的神圣性的问题。我赞成你的观察,美国宪法具有一种崇高性。而且这种“崇高性”的背后确实是一种强大的、宗教的传统。这个宗教传统不一定是某一种宗教的传统,不一定是Puritanism(清教),也不一定是Judaism(犹太教),但一定是一种带有深厚和强烈的宗教性质的传统力量。我在第一章里面对《五月花号公约》有一个讨论,目的在于追溯宪法“神圣性”的来源。公约的签署者利用他们的宗教传统和实践,将上帝和教徒之间的契约关系借用或转移来限定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因为我们要在世俗世界组成一个“共同体”,所以公民政体内的公民相互之间要有一个承诺,其神圣性与教徒与上帝之间的承诺是同等重要的。这些内容都体现在《五月花号公约》里面。在早期的新英格兰地区,清教传统的影响很强大,宗教契约精神非常深厚。


△《五月花号公约》签订场景

但我觉得神圣性不光是来自宗教的影响,还有商业实践与商业文化,这方面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形成也有影响。我也很赞成你说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过程。在这种层面的政治中,公民之间相互有一种默契,有责任感,还有一种信仰(faith)——后者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你刚才说中国现在找不到faith,我们不知道什么东西可以称之为“信仰”,而美国在制宪时有一种“信仰”的存在,这种“信仰”是转换而来的,从对宗教或上帝的信仰转换到对世俗政治原则的“信仰”。事实上,美国联邦宪法在1787年并没有今天我们想象的和相信的那种“神圣性”,它在当时说白了就是一个政治性的文献,一部政治契约,它的功能就是维持国家的继续生存。我们今天看到的对宪法的绝对信仰,是通过后面的无数的活动和实践建立起来的。这些活动包括国会的立法辩论、总统的执法、最高法院的判决,劳工阶级的抗议、组织化的女权和民权运动等,也包括无数普普通通的美国人的每日行动。只要这些实践是在宪法框架下进行的,无论它们的内容和形式如何的不同,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在扩大宪法的影响力,维护宪法的尊严。

我在2005年序言中还专门提到一个“宪政文化”的故事,这个故事是1991年我在哥大读研究生的时候从法学院Louis Henkin教授那里听来的,是他个人的经历,非常的生动,让我终生难忘。尼克松辞职的时候,他在科罗拉多的一家小酒吧用餐喝酒,那是1974年,酒吧的电视里面突然播放特别新闻节目——尼克松总统因为水门事件的丑闻,决定辞去美国总统职位——当时所有的人立刻就静下来,就像我们一屋子人正在看电视、吃完饭,突然总统要宣布辞职,应该是令人感到震惊的事。尼克松的辞职演说大概也就是两、三分钟,他讲完以后,电视又回去播放其他的新闻,酒吧里的客人各自回头用餐,似乎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Henkin教授说,他当时作为一个宪法学者,看到这一幕感到一种深深的震撼——也就是在那一刻,他感觉到了这个国家的“宪法文化”的力量。一个总统因为丑闻辞职,人民很坦然地接受,看了新闻后,回头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表现出人民对宪政体制的信任。Henkin教授把这种现象说成是“culture of the Constitution”(宪法文化)。也就是说,只有当宪法在你的生活中被放在了如此神圣的地位的时候,人民才可能相信它,总统再有权势,但他因为违宪违法,必须辞职。尼克松的辞职是个人政治生涯的不光彩的结束,但这个行动却维护了宪法的尊严,也维护了人民对宪法的信心。

在此我想强调的是,美国宪法不光是有“妥协”,在人民的信仰中还有另一个隐性的东西——即对宪法崇高性的维护。而“崇高性”与“公共性”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宪法的“公共性”越高,其“崇高性”才越真实。也就是说,宪法必须成为一种“公共产品”,而不是成为一种利益集团的产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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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载于《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六辑,法意经作者授权刊载。如欲转载请后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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